索引号 | 01525946-1-/2022-040200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三、责任事项:
1.监管阶段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8860188),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子;
2.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