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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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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7-x-14_B/2017-112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木老元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11-14
文号 木政发〔2017〕109号 浏览量 2
主题词 计划生育
关于印发《木老元乡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木老元乡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木老元乡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乡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甸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评定。计划生育宣传员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服从乡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每个村委会选配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宣传员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委会干部一般不得兼任。

第二章 计划生育宣传员任职资格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作风正派,掌握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

3.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新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有计划生育工作经历或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45周岁;

5.在群众中有威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聘用

第五条 本乡具体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工作。按照“县管、乡聘、村用”及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定期组织宣传员公开竞聘。竞聘时要公开竞聘条件、竞聘方法、竞聘时间和竞聘程序。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由个人报名,村委会推荐,乡组织考察,确定参加竞聘人员,也可通过民主测评、笔试和答辩确定竞聘人员。

第七条 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由各乡研究确定计划生育宣传员人选,并在所属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八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卫生计生局备案。

第九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聘任期为每届三年,实行一年一考核。聘期届满,按选聘办法重新聘用。续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四章 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职责:

1.具体负责本村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督促指导好小组服务员开展工作;

2.掌握本村委会总人口变动情况、流入流出人员情况及育龄妇女的婚育、避孕节育等变动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向村委会和乡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把好村民办理计划生育各种手续的审查关并做好生育登记和服务引导工作。

4.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村民的结婚、离婚、怀孕、生育、死亡、避孕节育等人口计生变动情况,每月向乡计生部门和村委会汇报相关情况。

5.组织开展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认真落实好计划生育“奖、优、免、补”和特别扶助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做好计生家庭关怀扶助等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发放好避孕药具,使宣传、服务工作到户到人。

6.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认真、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月报告单和信息卡;按时参加月例会并做好记录;加强档案管理,做到分年度、分种类及时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7. 宣传动员负责本村委会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查环、查孕检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生殖健康检查,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产后、术后及药具使用人员开展定期上门随访服务;对目标人群服用叶酸后的妊娠结局进行随访,填写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或不良妊娠结局登记表,每月上报一次。了解高危待孕妇女信息、及时向村卫生室通报。

第十一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员的职责

1.在村委会的领导和宣传员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

2.掌握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各类宣传品发放到村民家庭和流动人口手中,并督促保存好资料。

3.根据村民生育、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向村委会、乡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所需信息,并将村民和流动人口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乡人口计生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依法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被解聘时,应当向新接任的宣传员交接好相关工作手续。于解聘次月停发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辞职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村委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并上报乡人口计生部门,乡人口计生部门报请乡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卫计局备案。

2.在新任人选确定之前,村委会应指定一名村委会成员代管村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

第五章 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乡组织的初任培训。

第十六条 乡人口计生部门定期组织对计划生育宣传员进行教育培训。宣传员应加强业务学习,自觉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 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宣传员生活补助由县财政按照不低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纳入预算,逐月支付发放,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可视其在任时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推荐为村两委干部。

第七章 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乡每年要组织对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由本乡自行制定,并报县卫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乡人民政府视考核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宣传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优秀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基本条件:

1.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2.廉洁守纪,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3.对全村育龄妇女做到“四清”:一是怀孕生育状况清,二是避孕节育情况清,三是生殖健康情况清,四是流动人口情况清;

4.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育龄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5.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6.人口计生统计台帐及相关资料管理规范;

7.组织能力强,作用发挥好。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连续三年优秀且符合续聘条件的,直接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计划生育宣传员,由乡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1.工作责任心不强,计划生育工作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2.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的;

4.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违法生育的;

5.提供或出具计划生育虚假证明材料和信息的;

6.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乡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