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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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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7-x-30/2017-0424008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木老元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4-24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其他
关于印发《木老元乡开展吸毒人员大排查、大收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政发〔2017〕39号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木老元乡开展吸毒人员大排查、大收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相关单位:

为不断深化吸毒人员查处收戒管控工作,切实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省、市、县禁毒办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下旬至2017年10月中旬,在全乡部署开展吸毒人员大排查、大收戒专项行动。现将《木老元乡开展吸毒人员大排查、大收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部署、切实落实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附:施甸县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告知书

木老元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木老元乡开展吸毒人员大排查、大收戒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切实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减少毒品危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年度禁吸戒毒工作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吸毒人员大排查、大收戒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县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禁毒法》为依据,充分发挥乡禁毒办的主导作用和各村主体作用,切实推进对吸毒人员管控措施的落实,全面开展吸毒人员大收戒、大管控工作,切实提高禁吸戒毒工作效果,最大限度地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吸毒人员对社会危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我乡镇吸毒人员的底数和现状,及时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全力查找社会面漏管失控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充分依托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系统,切实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全面排查、收戒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能力。

三、组织领导

吸毒人员排查收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派出所所长杨瑞灿为组长,副书记祁晓琴任副组长,成员由4个村支书组成;专项行动下设办公室在乡禁毒办,由段德宁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登记吸毒人员,切实掌握底数和现状。

各村要全面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通过深入村民小组、戒毒场所走访等形式,配合禁毒专项行动组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对已经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逐一进行排查,认真核对登记信息,了解其现实状况。对已责令社区戒毒人员且戒毒措施尚未解除、同时未在平街社区执行或已在平街社区执行部分戒毒期限后返回执行地(户籍所在地)执行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要主动与其亲属和执行地村委会(社区)建立协作机制,跟踪核查其生活、工作和戒毒等现实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信息准、情况明。

(二)集中开展收治吸毒人员专项行动,依法落实各项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依法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于发现的有吸毒行为人员,社区戒毒期间未到执行地报到、未按期尿检的,要严格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依法做好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对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对签订《告知书》后仍不按期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不定期到派出所进行尿检的,在调查取证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强制隔离戒毒。

(三)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水平。一是分类落实管控措施。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密切关注各类吸毒人员的动向,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于社会面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各项戒毒措施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6)37号〕要求逐人建档分类管控,严防脱管失控;二是对于执行期间下落不明的吸毒人员,派出所要通过网上临时布控、异地协查、组织查找等办法,尽快查清下落,重新纳入管控;三是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出所人员,依法做好后续管理;对于有吸毒经历、尚未发现复吸毒品已经满三年的人员,依法不再纳入动态管控,但其所在地派出所要注意加强法制教育,防止其出现复吸。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20日至3月31日)。根据县禁毒办的工作要求,木老元乡于本月启动排查分类工作。

(二)排查收戒(4月1至9月30日)。按照既定工作方案,最大限度发现、登记、查处、录入新生和隐性吸毒人员,对辖区内在册吸毒人员、正在执行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逐人进行排查,电话或书面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无法通知本人的通过家属通知)到执行地派出所签订《施甸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告知书》),对发现复吸、戒毒期间未严格落实相关戒毒要求等行为的吸毒人员,一律予以收戒。

(三)总结上报(10月1日至10月15日)。专项工作组对此次专项行动要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日常排查、收戒和动态管控工作机制,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县禁毒办报送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对于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村要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村要认真履职,要协调专项组、抽调力量,明确责任分工,逐户逐人排查,准确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及基本情况,对于符合强制戒毒条件的,一律予以收戒。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村要根据职责任务,层层落实排查登记和管控工作责任制,狠抓措施落实。对于专项行动期间行动快、措施实、排查登记和管控效果好的部门将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吸毒人员脱管失控、引发社会治安事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木老元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印

施甸县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告知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你已于 日被 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康复)(起止时间:

日至 日)。现将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如下:

一、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有正当理由逾期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管控社区民警提出申请,由社区民警视情重新确定报到时间(《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执行地派出所接受吸毒检测(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四、出现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情形的,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你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康复)报到地址:

1、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2、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名称:

地址:

电话:

(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本告知书上注明“已了解《社区戒毒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的内容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告知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执行地派出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