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7-x-30/2017-0209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2-09 |
文号 | 木政发〔2017〕4号 | 浏览量 | 1 |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制度对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摸底上报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通知精神,现将2017年度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上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确认工作程序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乡镇随访、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五个步骤。
(一)申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农业人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19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指1979年以来根据省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本人及配偶无超生行为);
4、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6、本人或配偶有生育史。
7、再婚夫妻。符合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特别扶助对象:
1、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有残疾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户籍在云南省境内,包括非农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196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不论男方是否达到49周岁,双方都可以享受。
3、丧偶、单亲家庭,只要一方达到49周岁,即可享受。
4、符合法定生育,只存活一个子女,无论是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早育,只要接受过处罚,都可享受(违法多生育除外)。
5、再婚夫妻。符合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6、子女数发生变化,死亡后又收养,伤残后又康复,从收养之日起,康复之日起停止发放。
具体资格确认按《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认定(保人口发〔2008〕60号)。
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
1、一非一农的夫妻,农业人口的一方;
2、1933年1月1日以后19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指1979年以来根据省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本人及配偶无超生行为);
4、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6、本人或配偶有生育史。
具体资格确认按《云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将“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云人口办发电〔2012〕17号)要求严格认定。
(二)乡镇随访
各村计生宣传员于每年1月前对已享受及当年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随访,并填写年见面调查表及享受对象见面照片电子版一式二份,上报木老元乡计生办一份,留底存档一份。
(三)个人申报
上年度符合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制度但未纳入享受的对象(请说明原因)、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及《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均一式两份,县、乡各存档一份,已享受过一次性抚慰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2张、有户口册性质为农业人口内页的复印件、有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年龄较大当时没有办理结婚证的要有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证明)、有生育证明(由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数证明)、有曾生育子女后子女死亡证明(由所在组二人以上非亲属的旁证材料)、残疾症复印件,年见面调查表以上各种复印件或证明一式两份,县、乡各存档一份)。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个人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
(四)村级评议公示
各村计生宣传员要完成对符合本年度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登记,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资格的和上年度已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的对象,进行认真评议和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对本年度申报符合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条件的,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后,将《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及汇总表、简明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上年度已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的对象,经查本年度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要向申报人或家属说明原因,并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或《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无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及《退出汇总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村级评议公示上报时间为:每年2月20日前。
(五)乡级初审公示
乡(镇)计生办对村级上报的申报对象材料,必须根据相关户籍资料对申报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曾经生育及现存子女情况认真进行入户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复核、公示、审议无异议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明登记表、汇总表、退出情况报告单及报告单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送乡计生办审查确认。
各村计生宣传员每年的一月份要与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及特别扶助对象见一次面,并建立规范的见面谈话记录登记本,了解其资金兑现和享受对象是否存活(新增对象必须填写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一式二份,县、乡各一份),必须有参加人员的亲笔签名。对已享受对象必须每年进行年审,并填写年审表(一式二份,县、乡各一份)。年见面调查表、新增对象见面记录调查表、年检装入个人档案。
公示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10日前。
(六)县级审查确认
县卫生计生局对乡(镇)报送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对象简明登记表、汇总表等资料必须进行交叉检查复核、公示,并审查确认,最后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汇总,并将相关表册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县级公示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
二、上报表册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半边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及《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报表》
1、夫妇均为扶助对象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2、此表仅为2017年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及新增抚慰金享受对象填写,及上年度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填写。
(二)《2017年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无子女家庭养老生活补助(奖励扶助)对象简明情况登记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伤残、无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简明情况登记表》、《半边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简明情况登记表》、《抚慰金过录表》
此表仅为2017年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填写(但村级、乡级必须有一本分组、分村累计此二表)。
(三)2017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及失独家庭一性次抚慰金汇总表。
(四)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及退出汇总表。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三、相关要求
(一)严把新增申报对象资格认定关,同时对上年度已享受补助对象进行认真核查,严禁弄虚作假,做到该享受的一个不漏,不该享受的一个不报。
(二)乡、村、组必须有公示板和公示记录。
(三)各村务必于2月10日前将所有表册上报乡计生办。
(四)奖扶、特扶实行零报告制度,即无新增对象,所有花名册、汇总表均要加盖公章后上报一份空表,否则均不给予上报。
资格认定疑问电询法规科:8127998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