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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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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7-x-30/2017-0109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木老元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1-02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自办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单位:

近年来,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进一步强化农村自办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工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落实主体责任,注重自律自查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严格筛选原料的采购渠道,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持续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严格清洗消毒餐饮具、分开使用生熟工用具等;切实做好食品留样。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三、强化宣传教育,推进信息公示

各村委会要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月报表

2、备案登记表

3、告知书

4、承诺书

5、现场检查指导记录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