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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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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7-x-30/2016-0929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木老元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9-10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关于开展特困人员对象身份排查工作的通知

木政发〔2016〕93号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特困人员对象身份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保民政发〔2016〕39号)及《施甸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对象身份排查工作的通知》(施民政发〔2016〕61号)文件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2016年全乡享受特困人员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特困人员对象身份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特困人员对象是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依法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尤其是我乡脱贫攻坚任务重,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学习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多重残疾人(残联办理的残疾证为准);

4.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是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一般情况下,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所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既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又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排查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

四、排查范围

一是各村辖区内所有已纳入特困人员范围内的人员;二是符合特困人员条件但纳入城乡最低生活进行保障的人员;三是各村辖区内所有符合特困人员条件但尚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

五、开展工作的方法及步骤

各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村(居)委会及各村民小组,要让村组充分认识到对特困人员对象进行排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开展工作的方法及步骤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召开村组会议,排查出符合条件的新的特困人员对象。由村组提供符合条件的对象,并由村(居)委会核实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其他待遇。

(三)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按照村组提供的原保障对象和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的基本情况,由乡人民政府组成工作队,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照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施甸县城乡特困人员对象摸底排查表》。

(四)召开评议会议,将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各村委会入户调查结束后,将初步拟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由评议小组评议,评议结束后,在村委会驻地将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上报乡民政办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广泛宣传。特困人员对象排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各村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书写墙体标语、广播电视、走访群众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特困人员对象排查的重要意义,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宣传到位,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动群众积极配合、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村委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要做到坚持原则不让步,围绕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迅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特困人员对象进行认真排查,切实摸清人员底数。如实填写《施甸县城乡特困人员对象摸底排查表》,并对摸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造册存档,排查数据要做到真实准确。各村因排查数据不实导致的责任由各村自行承担。届时,县级将组建工作组,进行随机抽查。在抽查中仍然发现存在违规办理特困人员供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得力,工作敷衍了事,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努力为特困人员对象排查工作创造安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三)其他要求。该工作结束后,各村要按照乡民政办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材料,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按时足额进行发放。

附件:1.施甸县城乡特困人员对象摸底排查表

2.施甸县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情况统计表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