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2020-120101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文号 | 浏览量 | 3 |
户籍管理领域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公开内容
(性别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三、办理流程:窗口办理。
四、办理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办理时限:即办即取。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姓名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流程:窗口办理。
四、办理材料:
1.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2.已满18岁的: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即办即取。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2.已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办理流程:窗口办理。
四、办理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认得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2.已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即办即取。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