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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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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3-7-30/2017-1223004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何元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4-22
文号 浏览量 4
主题词 其他
何元乡相关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1.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2.特困人员供养初审(民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3.住房救助初审(民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1.)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4.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医疗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达的送检人数和要求,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既往病史及家族病史。

第十九条 体格检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设立的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主检医生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参加政治审查的工作人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兵政治审查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民(居民)委员会、职工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逐级政审,根据需要相关地区、单位可以联合交叉审查。

7.临时救助初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