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09_E/2017-033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重要事项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7-01-25 |
文号 | 浏览量 | 26 |
施甸县仁和镇安全生产委会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防范烟花爆竹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和《烟花爆竹标志》、《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现有关事项将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1.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和所有等级的架子烟花。
2.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和药量超过20g(或单珠药量超过2g)的吐珠类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3.单通内径大于等于30毫米规格的小礼花类组合烟花产品。
4.单个药量超过1g的黑药鞭炮,单个药量超过0.5g的白药鞭炮。
5.药量超过200g的地面(水上)喷花,药量超过75g的手持(插入)喷花。
6.药量超过30g的有固定轴旋转类烟花,药量超过15g的无固定轴旋转类烟花。
7.单个药量超过10g的升空火箭,单个药量超过9g的双响炮,药量超过5g/发的旋转升空烟花,药量超过20g(2g/珠)的药理性吐珠。
8.小礼花药量超过25g/筒,喷花药量超过200g/筒,总药量超过1200g的组合类烟花。
9.小礼花单筒内径大于30mm;圆柱型喷花内径大于20mm;圆锥型喷花内径大于86mm;吐珠单筒内径大于20mm。
10.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对销售烟花爆竹禁售产品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将严查严惩,一经查实,一律依法按照上限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10类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经检测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及未经安监部门许可的其他烟花爆竹,4英寸(含4英寸)以上组合礼花弹和所有单体礼花弹,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旋转类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配比超标的各类烟花爆竹,一律禁止出售、燃放。
根据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向警方举报。
本通告自2017年1月25日起执行。
施甸县仁和镇安全生产委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