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15_C/2017-011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重点工作通报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文号 | 浏览量 | 31 |
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何在康同志申请退休的请示
中共施甸县委组织部:
仁和镇人民政府干部何在康同志,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现年60周岁,1980年1月参加工作,实际工作年限36年零1个月,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退休前在仁和镇人民政府工作,现任主任科员(副处级)。退休前的工资执行情况为:职务工资590元、级别工资1213元、艰苦边远地区补贴300元、地方性津贴补贴2650元,合计4753元。
该同志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为:根据云政发〔2006〕196号文件规定,退休费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590元+ 1213元=1803元)的90%发给1622.70元,同时发给艰苦边远地区津贴85%计币255元,改革性补贴760元,退休人员补贴1715元,根据国发3号文基本退休费增资额460元,2015年1月退休补贴增资额190元;合计5002.70元。
该同志退休后居住由旺镇中村办事处(自建私房),根据原保山地委办公室发〔1997〕50号文件规定,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根据保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发给安家费600元(农村)。费用从单位行政费中列支。
退休时间从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当否,请示。
仁和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