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17_C/2016-1212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重点工作通报 | 发布日期 | 2016-08-19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对2016年仁和镇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认真分析我镇在实施城市低保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来信来访中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请示镇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16年全镇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严格按照“一查、三评、三审核”的工作程序要求开展好清理核查工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坚决清理出保障范围。
二、清理调整的重点对象
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低保对象的认定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户籍状况。必须持有我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二是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6元的对象;三是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符合各级政府认定为低保对象的标准。全镇已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清理出保障范围。
(一)享受低保金且同时领取行政事业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的家庭;
(三)已经死亡,仍然享受低保金的人员;
(四)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虽下岗、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拥有非生活必须的大宗财产家庭);
(六)享受待遇的低保对象因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具备明显赡养、抚养能力的;
(七)享受待遇的低保对象在此次工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如实提供准确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就业情况等相关材料,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者提供假信息的;
(八)户口不在本镇范围内或者户籍在本镇,但长期生活在镇外半年以上,无法核实收入情况的;在校就读的特困大学生,因家庭困难纳入保障范围的,调查小组要认真核实;
(九)经多方面进行调查,找不到享受对象的,一次性清理出保障范围;
(十)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择校就读的;
(十一)正在服刑和劳教;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嫖娼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家庭成员;
(十二)在法定劳动力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是拒绝参加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家庭成员;
(十三)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的;
(十四)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出不在本辖区内的人员;
(十五)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家庭;
(十六)家庭成员拥有轿车、客货车等机动车辆的(符合残联规定配备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
(十七)未经本人申请或审核审批等程序,违规将失地农民、拆迁对象等特殊群体成批纳入低保对象的;
(十八)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而纳入保障范围的“关系保”、“人情保”。
三、工作安排
此次的城市低保对象的清理调整工作,按照中央、省、市的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做到对象审核准确、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分类施保合理、三榜公示透明、服务便捷高效,切实把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一)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一是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是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是入户调查的责任主体,是核实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基础环节,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以上乡镇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调查表上签字。三是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四是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后,对是否纳入保障范围提出建议。五是审批。镇民政办是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村(社区)上报的有关资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六是公示。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要求,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严格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二是坚持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原则,实现动态管理机制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此次清理中,以上十八类对象属于重点清查核对范围,各乡镇应结合接访情况,对群众反应较大的重点人员也要一起调查,按照规范性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做到程序规范,对象准确,人民群众满意。
(三)时间安排。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各乡(镇)全面完成调查、核实、停发等相关手续,并初步将统计数据上报; 2016年9月30日前各乡镇要完成下一年度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新增的城市低保对象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市低保清理调整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困难群众的生存与发展,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将清理调整工作做好。
(二)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本次集中清理调整工作实行乡(镇)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严格落实“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层层分解责任。对清理调整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敷衍了事,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保、关系保、亲情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乡镇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法规政策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也不能置困难群众的生存现状于不顾,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上下统一,严格执行。城市低保对象清理调整核查工作要与户籍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确保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统一登记为“居民户”,但是由于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以农村低保、城市低保进行分类管理,为了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特别是考入大学的特困大学生,审核审批上报程序统一要求:一是能够认定的非农户籍为前置条件(含农转城),二是特困大学生出示不了非农户籍证明的,以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学校提供的落户证明为前置条件,提供不了这些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办理。
(五)加强管理,巩固成果。各乡(镇)要以此次集中清理调整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相关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镇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要求。清理调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务必于9月30日前,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上报镇民政办社会救助股。
仁和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