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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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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5-7-17_Z/2017-0616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6-12
文号 浏览量 21
主题词 其他
关于印发《由旺镇城乡居民亡故后遗体全面实行火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村(社区)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由旺镇城乡居民亡故后遗体全面实行火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旺镇城乡居民亡故后遗体全面实行火化 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保山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7〕12号)、《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施办发〔2014〕29号)和《施甸县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施办发〔2016〕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开展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精神文明,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完善殡葬服务保障体系为基础,以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整治乱埋乱葬为重点,以建立殡葬惠民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为导向,以减轻群众负担,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改革土葬,推行火葬。

自2017年7月1日零时起,由旺镇正式启动实施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火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死亡之后,除国家殡葬条例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外,其余按规定一律实行火化,杜绝土葬现象。

(二)加快推进骨灰堂建设,坚决杜绝乱埋乱葬。

严格执行遗体火化,加快全镇11个骨灰堂建设及5个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旺村、杨家村、永福村、大庄村及王家村并入由旺镇公墓),迅速修建由旺镇骨灰临时寄存点,坚决杜绝遗体土葬。在各村骨灰堂未建成之前,我镇死亡的人员火化后骨灰可以临时寄存在各村的骨灰临时寄存点或由旺镇公墓,待各村骨灰堂建成投入使用后再安放到各村的骨灰堂或由旺镇公墓。

(三)强化殡葬改革宣传,逐步形成“文明殡葬”新风。

深入持久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实行葬法改革和葬礼改革并重,引导群众自觉摒除封建落后、铺张浪费的殡葬陋俗,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依法火化、节约治丧和集约安葬,逐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卫生、生态的丧葬新风。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全镇按准备阶段、宣传阶段、实施阶段三个阶段进行。

(一) 准备阶段(2017年1月5日—6月30日)

1.研究制定由旺镇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督促各村委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加快启动骨灰堂建设。按照要求,完成11个行政村骨灰堂的选址、定点、报批工作及4个村的公墓建设,于2月份逐村启动建设,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3.加快全镇骨灰临时寄存点建设。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址和建设,确保6月底前完工并投入使用。

(二)宣传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30日)

1.6月17日,组织全镇干部职工、各村三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等召开全镇实施殡葬改革、推行全面火化动员大会,与镇直各部门、各村委会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强化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县镇村联动、部门配合、干部职工带头、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2.6月18—22日,各村委会组织召开小组长会议、户长会议、群众大会等,及时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宣布全面实行火化。

3.发布由旺镇实施殡葬改革、全面实行火化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零时起,由旺镇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杜绝棺木土葬。

4.6月23—30日,镇政府组织由镇民政、文化、宣传、党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殡葬改革宣传队伍,在县殡改办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分别到由旺街、大秧田街、银川街、永福街集市及人口较为密集的自然村进行宣传,通过播放殡葬改革公益宣传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宣传手段,营造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厚养薄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5.6月1—30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镇殡葬改革办公室印制《殡葬改革宣传单》《殡葬改革告知书》等相关殡改政策宣传单,由各村小组长挨家挨户上门宣传发放,并请每家每户签订承诺书。

6.邀请县殡改办工作人员到各村对小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老年人代表进行一次殡葬改革政策宣传讲座。

7.各村委会在交通干道、街道、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悬挂殡葬改革宣传标语横幅,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等,使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

8.利用各村委会广播定时播放殡葬改革公告、公益宣传片等音频资料。

9.利用“云岭先锋”信息平台每天推送一条殡改革政策宣传手机短信。

10.全镇干部职工、村干部利用微信、QQ等平台带头宣传、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11.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职工、村干部签订殡葬改革承诺书,发挥党员干部、职工的带头示范作用。

(三)实施阶段(2017年7月1日起)

1.从2017年7月1日零时起,全镇城乡居民死亡后100%实行火化。

2.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为副组长,镇直各单位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统一指导和协调殡葬改革工作。各村委会相应成立由村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的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

3.各村殡葬改革信息员要及时准确掌握死亡人口信息,第一时间报告村支书、主任,各村组织人员到现场宣传火葬政策,将火葬的有关程序告知死者家属,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同时向镇殡葬改革办公室报告,死者家属同意后,由民政办与县殡仪馆联系火化相关事宜,火化后存放到骨灰临时寄存点;如有抵触情况的,立即上报党委书记、镇长,及时通知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集结,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4.建立包保工作机制,建立驻村干部包保村委会,村干部包保村民小组和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包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机制,包保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5.全镇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生基墓,2017年7月1日前修建的生基墓,要做好绿化处理,2017年7月1日后新建的生基墓一律拆除。

四、工作职责

(一)各村总支、村委会: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宣传、调查统计、将殡葬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死亡人员亲属思想工作将遗体进行火化。

(二)民政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提倡厚养薄葬,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

(三)镇纪委:负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各村民委员会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执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进行督查、监督、处理,为推进该项工作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四)镇组织部门: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云办字〔2003〕38号)精神,负责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五)文化站: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文明殡葬的社会新风尚。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殡葬改革宣传报道,突出动态性报道,密切关注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重点任务;突出典型性、曝光性报道,弘扬先进事迹。

(六)派出所:负责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等工作。

(七)项目办:负责协助骨灰堂建设的审批申报,以及指导骨灰堂建设等工作。

(八)镇人事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遗属补助的审批等工作。

(九)村规办、综治办:负责镇容镇貌的管理,严肃查处在辖区内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或抛撒冥币和纸钱等行为。

(十)林业站:负责对毁林造坟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责令其恢复原貌;负责涉及林地的骨灰堂建设相关报批手续和面山墓地植树种苗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清明期间祭扫火源管控工作。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依法取缔辖区内坟石加工点、棺木加工销售经营户、非法制碑点等;加大对治丧乐队、耍龙舞狮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管。

(十二)卫生院: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中死亡人员遗体的监督管理,联合做好防止偷抢遗体执法工作。

(十三)司法所:负责将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基层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十四)国土所:负责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用地的审批,负责骨灰堂建设用地的相关报批手续;负责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坟石加工厂进行清理等。

(十五)工会、团委、妇联: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中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各村委会、各部门要切实负起殡改工作主体责任,教育本村群众、本部门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条例》,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殡葬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殡葬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党员干部去世后一律带头实行火葬工作机制,各村要把殡葬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

(二)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围绕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殡葬改革巡查监管力度,落实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推进遗体火化,杜绝乱埋乱葬,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应急工作队队长必须在一线指挥,亲自调度,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力造成的意外情况发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到集结通知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工作期间,没有接到撤岗命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撤离岗位。

(四)各村委会、各部门因工作不力,造成本村、本单位人员死亡后遗体逃避火化构成事实的,以及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遗体不按规定实行火化的,由纪检、公安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建立健全殡改信息网络和殡改举报制度,认真落实死亡人报告制,由各村殡葬改革信息员对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做到信息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理。

(六)国家殡葬条例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镇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积极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严格按照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包括公用面积)、双人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包括公用面积)、墓碑高不超过8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坟高不得超过50厘米的要求进行埋葬。同时大力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生态葬法。

六、奖惩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施甸县殡葬改革惠民政策:对遗体实行免费接运、免费火化、免费提供300元的骨灰盒。

(二)由旺镇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实行骨灰免费寄存;

(三)将遗体进行土葬,或在公墓及骨灰堂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对非法提供土地葬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殡葬改革办公室会同国土、村规、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应当实行火化未火化的,由镇殡葬改革办公室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镇殡葬改革应急工作队会同施甸县殡葬改革执法大队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家属承担,并对家属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五)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云办字〔2003〕38号)精神,辖区内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亡故后,凡不进行火化和不在公墓或骨灰堂安葬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亡故者直系亲属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六)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含交通工伤事故死亡人员),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抚恤等待遇的,必须凭火化证和公墓证,向相关单位申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对拒不执行火化和不进公墓安葬的,相关部门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取消其安葬费、抚恤金、遗属费。

(七)城乡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化或火化后不进入骨灰堂安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待遇和救助政策。

(八)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殡葬改革工作今后将长期作为一项对各村考核的重要指标,各村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通力配合,认真开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