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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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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5-7-02_H/2017-0208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2-08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机关事务
由旺镇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回头看”报告

对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要求,我镇认真清理自查办公用房现状及管理使用情况。现将“回头看”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府及站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一)由旺镇人民政府

截止20171月,由旺镇人民政府岗位人员46人,其中,行政岗位34人;工勤岗位4人;事业岗位8人。

由旺镇人民政府实际办公用房2幢,77间,总建筑面积1898.75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651.35平方米,按乡镇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核算应使用513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373平方米;公共用房建筑面积1542.97平方米,使用面积1528平方米(其中,为民服务大厅建筑面积404.94平方米,使用面积177);附属用房建筑面积55.78平方米,使用面积47.94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农业技术推广站

截止20171月,由旺农业技术推广站岗位人员9人。其中,工勤岗位1人;事业岗位8人。由于集镇规划,农业技术推广站原办公楼已拆除,现借用文化站办公楼作为临时办公室,实有面积43平方米,按乡镇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核算应使用81平方米,实际使用43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

(三)林业站

截止20171月,由旺林业站岗位人员7人。其中,工勤岗位1人;事业岗位6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60平方米, 按乡镇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核算应使用63平方米,使用面积38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

(四)水利工作站

截止20171月,由旺水利工作站岗位人员5人。其中,工勤岗位0人;事业岗位5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 按乡镇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核算应使用45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28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出租28平方米,租赁合同未到期且租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五)畜牧兽医站

截止20171月,由旺畜牧兽医站岗位人员5人。其中,工勤岗位0人;事业岗位5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按乡镇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核算应使用45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30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出租80平方米,租赁合同未到期且租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六)财政所

截止20171月,由旺财政所岗位人员6人。其中,工勤岗位1人;行政人员5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70平方米, 按乡镇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核算应使用54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48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

(七)文化站

截止20171月,由旺文化站岗位人员6人。其中,工勤岗位0人;事业岗位6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按乡镇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核算应使用54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45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

参照《党政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我镇正职干部办公用房低于每人24平方米,副职干部办公用房低于每人18平方米,科员以下在编人员平均办公面积低于每人9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存在超标配备办公用房情况。

二、建设、购置办公用房情况

由旺镇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没有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没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