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30/2016-101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10-11 |
文号 | 浏览量 | 4 |
由旺镇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基本操作程序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即应进行换届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包括选举代表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代表是基础,是换届选举的首要任务;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换届选举的核心。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是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把直接选举两级代表的过程分为六个步骤:一是准备工作;二是选区划分与代表名额分配;三是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四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确定;五是投票选举代表;六是代表资格的审查。
一、 准备工作
(一) 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
培训会议结束后,各村要召开一次专门的村“两委”和支部扩大会议。一是研究制定本村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二是由各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协商确定各选区领导机构及成员名单;三是召开本村的选举动员及培训会议,安排部署选举工作。以上三点,请落实尽快上报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二)建立选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各村要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尽快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乡同步换届的全面工作。
县乡两级的选区都要依法设立领导小组,各选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民小组。选区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选民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选区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小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选区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传达人大以及镇选举委员会有关换届的文件精神,做好选举的动员部署工作。
2、划分选民小组,进行选民登记,协助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3、组织选民推荐、协商或者通过预防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如实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收集、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
4、受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依法、按时公告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负责办理选民的委托投票,选民参选情况的摸底调查等投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负责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依法公告选举结果。
7、完成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工作。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是搞好选举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组织措施。镇里的实施方案已经由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下发到各村。望参会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加深理解,融合贯通。
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实施方案,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报镇人大办备案(10月25日前上报)。实施方案一经制定,应及时组织筹备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是选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
1、要抽调从事过选举工作、政治业务素质较高、法治观念较强,办事公正、能密切联系群众的干部或选民组成选举工作队伍进行培训。
2、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有关换届选举的决定、文件等。
3、培训应注意针对性,要因地制宜,要培训讲解与讨论交流相结合。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换届选举过程中的教育宣传,是搞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工作程序和内容。必须把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1、宣传教育工作要在镇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镇宣传办负责。各村、各选区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进行宣传。
2、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掌握选民思想动向,把各级党委对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指导思想和国家有关选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宣传到群众中去,成为大家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
二、划分选区与代表名额分配
(一)选区划分的原则、程序与方法
1、选区划分原则
一是属地原则;二是便民原则;三是人口原则;四是代表限额原则;五是平等性原则。
2、划分选区的程序
一是调查摸底;二是进行选区分类;三是进行选区划分的测算;四是选区划分的报批审查。
3、选区划分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大体相等;二是注意准确地把握选民的人口范围;三是注意实现代表的构成比例;四是注意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五是注意处理好县乡两级选区的关系。
(二)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则与方法
1、分配原则
一是大体相等的原则;二是“城乡同比”的原则;三是依法选举少数民族代表的原则;四是足额分配的原则;五是代表名额的限定原则。
2、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预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表结构中各种应选代表名额的预分;二是选区名额的预分。
3、代表名额的正式分配
代表名额分配已按照县委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选区。
三、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1、选民登记基本原则: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二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三是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四是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五是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
2、选民登记的程序:一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二是登记选民;三是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复查;四是发布选民名单公告;五是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选民登记的方法:一是选民自愿登记;二是逐户查访登记;三是“三增三减”登记;四是“两步”公告登记。
4、十一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1)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即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的选民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若本人在别地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包括施甸县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一律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3)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外出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4)长期在外做工、经商的选民,分以下五种情况登记: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经商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属于长期在外地做工、经商的人员,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选民,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参加选举;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查找通知他们参 加选举,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时不列入选民名单。
(5)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6)县、乡两级机关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7)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用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进行选民登记。
(8)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9)转产、该制企业人员,转产改制后仍在转产改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已经不在企业工作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10)驻在乡(镇)的中央和省、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举内登记;如果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在乡(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1)人民武装部的人员,由驻施部队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5、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2)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3)选民登记要把好“四关”:把好年龄关,把好户口关,把好政策关,把好核查关。
(二)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和内容
1、国籍要件
选民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员在我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登记为选民,按照国籍法规定,下列人员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年龄要件
选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以户籍证为准。
3、行为能力要件
精神病患者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三)选民名单的公告与公民申诉的处理
1、选民名单的公告
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并应当发给选明证。公告选民名单应注意以下四点:
(1)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人的20日以前以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并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
(2)粘贴公告应选择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晰。
(3)选民名单公告后,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前予以公告。
(4)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予以补登或出名。
2、公民的申诉和处理
(1)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民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人对选举领导小组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四、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
(一)推荐代表候选人
1、人大代表选人的推荐,在选民名单公告后进行。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一般情况下,所推荐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均为本选区的选民。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被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将分散推荐的人数相加来代替选民的10人以上联名。
(3)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
(1)搞好宣传引导工作,让选民知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意义、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白自己所在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应选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推荐的方法和时间。要发动和引导选民积极参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活动。
(2)按选区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县乡两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主要是着眼于县乡政权班子建设,所推荐的人选主要是党委的主要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主要领导、乡级人大主席。不要把推荐作为荣誉职务搞照顾性的安排。具体到哪一个人向哪个选区推荐,镇党委已做了仔细权衡。不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还是选民联名推荐,都要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统一印制的“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要有领衔人,并且每一位推荐者都应在登记表上亲自签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应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3)选区集中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情况介绍等材料,凡符合规定的,一并由选区收集,统一上报镇选举委员会审查。不能不经镇选举委员会审查,擅自公布推荐名单。上报时,还要一并报送推荐各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人数、基本情况、数据汇总等材料。
(4)汇总形成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将各选区上报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后,即形成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时要严格审查推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推荐的候选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有无重复和遗漏,姓名书写是否有误,联名推荐表填写是否与推荐的要求和规定相一致,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了本选区的人数等。还要审查推荐表是否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是否与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致,有无未经推荐的人列入了候选人名单和合法推荐人没有列入候选人名单的情况。
(5)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一是要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二是以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在选举的15日以前按选区分别公告;三是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四是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之时,即为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截止时间;五是各党政、各人名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或增减。
3、推荐代表候选人常见的六个问题的处理
(1)选举镇级人大代表时,镇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乡两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人民团体”不包括协会、研究会、联谊会等组织。
(3)选民分别在各选民小组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不能相加作为10人以上联名。但在一个选区内,如果选民10人以上联合跨选民小组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可以的。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4)如果遇到在两个以上选区同时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时,应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有关推荐的选区和被推荐者本人商定。在哪个选区参选,就由哪个选区的选民或者政党、人民团体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5)各政党、各人团体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均应按不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人数提名。
(6)被推荐者不愿意接受推荐为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尊重被推荐人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意见。撤回联名推荐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需填写《撤回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原则
(1)差额确定原则。凡依法定程序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不实行差额选举是违法的。
(2)民主集中制原则。凡依法定程序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经过选民充分酝酿讨论,由选区领导小组进行协商集中,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是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
一是反复协商;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三是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后确定;四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选区要将候选人名单报镇选举委员会审批。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
(1)反复协商确定法
反复协商确定的一般做法:一是反复酝酿讨论;二是协商比较;三是再次比较协商;四是按照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要注意协商讨论的范围;二要注意代表的构成;三要充分发扬民主;四要正确理解较多数选民意见的含义;五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不能悬殊过大。
(2)预选确定法
如果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较多,经过选民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出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用预选办法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和步骤同正式投票选举时的程序相同。
(三)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
1、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在选举的7日以前按选区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等。若条件允许,可附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以便使选民在正式投票以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充分了解和掌握。
2、公告中正式代表候选人排列顺序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须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同时,公告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四)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介绍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1、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的主要内容是所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工作表现、政治水平和履职能力。这些情况,一方面作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理由,另一方面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向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或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可以作为参考。
2、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
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到投票选举日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作再次介绍,虽有些重复但更为重要。它不仅可以扩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知名度,而且还能使选民更加充分了解和掌握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是选民做出判断、选择和决定的基础。因此,介绍要坚持平等原则、客观原则、公开原则、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应掌握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后到选举日前一天这段时间内。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
(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必须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不得由个人自行安排进行自我宣传,见面回答问题时间截止到选举前一天。
五、投票选举代表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是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二是投票权平等的原则;三是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二)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要做好选民的参选工作;二要确定选举大会主持人并准备主持稿;三要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要印制好选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镇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准备好县乡两级投票箱等投票选举的必须用品;五要草拟好选举办法草案;六要布置好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
(三)组织选民投票
1、投票方式:一是设若干个投票站进行投票;二是召开选民大会进行投票;三是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具体采取哪种投票形式,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必须以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为主。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两种投票形式都要有选举工作委派人主持。
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草案可以由选民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提名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不得作为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站、流动票箱必须有两人以上负责。三种投票形式收到、发出和收回的选票都要登记,并且监计票人和工作人员要签名。投票后票箱要批封,计票时要统一开箱计票。
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票面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别,按程序和方法一次发票分别填写,设县代表投票箱和镇代表投票箱分别投票。在同时发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发重、发错、发漏。在投票时,一定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混乱,以保证投票选举的有序进行。
(四)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
1、重新投票是指在一次投票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情况下,组织的重新投票。
2、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是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
3、另行选举是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没有选出的情况),对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进行选举。
4、重新投票与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的区别
重新投票是全部选举无效再进行投票;再次投票是在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且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下进行投票;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没有选出或者仍有不足名额,对没有选出的名额或者不足的名额进行的投票选举。
重新投票应执行获得投票选民(包括委托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的规定;再次投票是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使候选人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可以确定其当选;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再次进行选举,并且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重选、再选与另选应注意的问题
(1)再次投票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故其程序与第一次投票的程序相同。当需要再次投票时,选举委员会应决定尽快举行,这样就可以第一次选举时登记和公告的选民数为基数,不必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如若拖延时间较长,则会出现如新增年满18周岁等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对此就必须进行补充登记等情况,这样,既增加了选举成本,也影响了选举的时效性。
(2)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也可以作为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如果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比正式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但未过半数,且选举结果仍有不足名额时,那在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应将其作为第二次投票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之一。第二次投票时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可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3)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举行的另行选举,如果候选人仍未当选,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所剩名额以后选举。
(4)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依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为保证选出民族的代表,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民族。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代表名额时,应在该民族中再推荐候选人进行选举。
(5)另行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如果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票数,应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五)选举结果的处理
1、选举结果以选区领导小组名义上报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选票全部封存备查。
2、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公告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告所有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情况。
3、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内容:一是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三是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了本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四是当选代表是否获得了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五是是否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六、代表资格的审查、公布和颁发代表证书
(一)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的程序
1、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核查公告后,将选举结果报告、当选代表登记表等材料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交镇人大主席团。
3、镇人大主席团审议确定后,由镇人大主席团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代表资格的审查内容
代表资格的审查内容主要审查代表选举中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代表有无选举权利;
2、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
4、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法定当选票数;
5、一个公民是否同时担任两个人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6、是否有以金钱或其他财务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7、投票方式是否符合选举法、代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三)颁发代表证
代表证是证明人民代表身份的专用证书,是代表在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法律证明。因此,对确认具有代表资格的代表应及时颁发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