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3-0313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39 |
水长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水长乡人民政府及下设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及下设部门及直属单位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能职责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规划、发展规划;
(三)年度报告;
(四)财政预决算、社会事业公益经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
(五)征地拆迁、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信息;
(六)人事任免;
(七)行政审批目录、许可、处罚;
(八)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由乡纪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水长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