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7-3-30/2016-041101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老麦乡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5-10-08 |
文号 | 浏览量 | 5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国有、国社联营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六)未按要求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八)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九)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十)森林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在重点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防火经费的;
(二)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三)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四)凡是了望台、视频监控覆盖到位的地方,晚于卫星发现林火的;
(五)凡是防火检查站、了望台无人值守,没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七)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八)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九)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周边的森林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蔓延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内的;
(十)县(区)、乡(镇)两级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十一)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对“12119”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卫星热点不按要求签收、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四)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五)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九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各县(区)、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配合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处理。
对森林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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