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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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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1-0/20240301-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长乡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4-03-01
文号 浏览量 24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水长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告知书


水长乡辖区各位养殖场(户)、贩运户:

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切实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全乡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全乡实际,针对性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散养畜禽每年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免疫和适时补针措施。春季免疫时间为:2月中旬开始至320日以前结束,秋季免疫时间为:8月中旬开始至920日以前结束。在日常养殖中对所养殖的未免疫畜禽主动申报,确保所养殖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当;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自行开展免疫工作,并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去年秋防开始,全乡采用云南动物防疫无纸化操作系统,202441日全面启动免检联动,也就是从现在开始,如果没有打强制免疫疫苗,没有各村的防疫员帮你们在系统里录入防疫信息,41日以后你们养殖的育肥猪、牛等出售将无法出具检疫证,提前告知各位,请各位引起重视并相互告知,感谢支持与配合。

三、严格对外引种申报和落地报检制度,严厉查处打击逃避检疫、无证运输、屠宰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外购入畜禽时需按条件主动申报,生猪外调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种猪还需提供布鲁氏菌病检测报告),牛外调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布鲁氏菌病检测报告,同时需主动向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报告接受落地监管,隔离观察结束后方可并群饲养。畜禽出现异常发病或死亡应立即按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不执行造成环境污染、疫病传播,将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养殖场(户)、贩运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或者食用病死动物。对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各位相互监督,如有发现欢迎举报,举报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同时将会对违法者从重处罚!

五、充分认识人畜共患病的严重危害性,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采血监测工作,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到科学养殖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畜共患病感染。

六、养殖场(户)、贩运户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动物防疫知识学习,提高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请广大养殖场(户)、贩运户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水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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