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50421-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文号 | 浏览量 | 0 |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00 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累计,每次住院均计起付标准。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补差计算,上级医疗机构转同级或下级医疗机构的不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不分疾病类型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 88%、90%、92%;退休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
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 92%、93%、94%;建国初期参加革命退休干部经职工医保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报销比例未达到 95%的,由职工医保补助报销达
到 95%。取消职工转市外省内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较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 5 个百分点、转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较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 10%的规定。办理异地安置的按照市内待遇政策执行。
(3)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6.5 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