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50218-0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
文号 | 浏览量 | 37 |
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申报认定
(一)办理依据。二级及以上医院(部分病种需三级医院)、主治及以上医生临床诊断确诊为相关病种的诊断资料,诊断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等,以上诊断资料有其中一种即可。具体病种范围及每个病种办理依据以待遇政策文件为准。
(二)办理渠道。线下渠道:1.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含授权开通“延伸办”“下沉办”的服务站点); 2.授权许可的定点医疗机构。线上渠道: 1.医保公共服务个人网厅; 2.“云南医保”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 3.“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4.云南省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所有线上渠道中办件归集到核心业务系统查询及办理。
(三)特殊病种 幼年性皮肌炎已列为特发性炎性肌病病种的疾病之一,诊断为幼年性皮肌炎不再登记为慢性病病种类风湿关节炎,
登记为特殊病病种特发性炎性肌病。
二、优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办理
(一)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复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复审,更好保障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信息随同转。已经登记备案过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相关病种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区参保后,其病种待遇认定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申报认定,实现省内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信息跟随参保关系同步转移,实现群众无感办理,待遇免申即享。
(三)提供更多办理渠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下沉办”“延伸办”等方式,授权更多具备条件的乡镇社保所(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登记备案认定服务,跟踪做好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已有线上申办渠道”为由推诿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