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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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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1-0/20241017-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长乡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24-10-17
文号 浏览量 33
主题词 其他
医疗救助支付政策



1.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

(1)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及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户等困难群众按国家、省级规定执行。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

2.直接救助

(1)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经各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确定,具有当地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自付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

(2)救助内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

(3)助范围。将儿童白血,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终末期肾病,多药结核、艾滋机会性感染、肺癌、食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性心肌梗、脑梗、血病、1型糖尿、甲唇腭裂、儿童尿道下列、儿童丙酮尿症22种疾病列入重疾病医疗助保障范围。

4)救助标准。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医疗保险赔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重持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