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41017-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文号 | 浏览量 | 33 |
1.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
(1)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及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户等困难群众按国家、省级规定执行。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
2.直接救助
(1)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经各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确定,具有当地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自付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
(2)救助内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
(3)救助范围。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列、儿童苯丙酮尿症22种疾病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4)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保险赔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重持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