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40507-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4-05-07 |
文号 | 浏览量 | 4 |
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参保人员起付线按现行政策减半支付。中国医疗保障在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5000元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与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