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4238-8-/2022-1012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投资促进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10-12 |
文号 | 浏览量 | 53 |
施甸县投资促进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促进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投资促进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投资促进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告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或者提供科室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
(二)由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决定是否公开。
第九条 不同科室或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相关科室或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确认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弃除密级标识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同意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