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4238-8-30/2016-1227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投资促进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6-02-10 |
文号 | 浏览量 | 22 |
施甸县招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科室根据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有明确标识的国家秘密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提出申请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局办公室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审核受理申请意见: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或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 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存在、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改的全部内容。
(三)处理申请意见:
对受理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或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 申请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方法途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信息;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5、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按公文办理程序转交给具体承办科室,同时告知分管领导。具体承办科室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八条 承办科室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施甸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并以会签形式交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