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1-113006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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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