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40612-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就业创业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
文号 | 浏览量 | 17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管理保障工作,实现助推乡村振兴、促农增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乡村公共服务岗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专门主要用于安置脱贫户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乡村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在道路管护、生态管护、和卫生保洁提升人居环境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发。
第三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开发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计划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社区)使用管理。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标准,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乡村公共服务岗的作用。
第五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开发的岗位类型、用工条件等要充分考虑贫困劳动力的年龄、学历、就业需求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村组结合家庭实际,梳理上报拟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建议名单,经村“两委”研究后提交乡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乡村就业服务岗招聘对象以脱贫户劳动力为主,适当选聘存在收入风险较高的农户劳动力。经本村“两委”审议后报乡人民政府负责招聘对象身份的审核确认,本村不得将村“两委”工作人员(含村务监督委员会、大学生村官等财政拨款人员)及其家属纳入乡村公共服务岗招聘对象。
第八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到岗后,报乡人民政府及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1—3年。人员对象固定后,在协议期限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换,确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管理等原因需要调换的,须由本村“两委”研究后报乡人民政府决定,并按招聘程序安排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九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按规定享受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月,由县级支出。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实行绩效考核制,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发放补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的管理使用由村(社区)负责。制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日常监督管理,依据工作量合理配备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 做好本村公共服务岗人员的日常工作考勤、工作量日常监督和管理,原则上每日开展,并按月如实将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履职情况报乡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在乡人民政府指导下及时组织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按月上报乡人民政府向县级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五章 解聘监督
第十四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的开发、聘用、安置、管理工作应严格规范程序,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乡村公共服务岗招聘上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上岗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报上级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本村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乡村公共服务工作不履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消极怠工的进行调整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