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50619-0001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9 |
一、什么是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或审判、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这一程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救济途径。
二、哪些案件可以申请监督? 1.生效裁判监督: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立案三类裁定)或调解书,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超过3个月审查期);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仍存在明显错误。 2.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3.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超范围执行、程序违规等。
三、申请时效:严格把控6个月期限 。一般在收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下(如发现新证据、审判人员违法等),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未裁定再审: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满3个月后,可在6个月内申请监督。申请期限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