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41217-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文号 | 浏览量 | 1 |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条 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服务。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和解、调解优先;
(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