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2-0601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
文号 | 浏览量 | 4 |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 行政机关告知
(一)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 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2015J25号)第4、5、6、7条的相关规定。
(四)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 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
(五) 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 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 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 不实承诺责任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 十三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故 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 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终止法律援助;
2. 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 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一)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
□ 2.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的证明
□ 3.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证明
□ 4.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证明
□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 6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
□ 7 .享受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 8.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证明
□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证明
□ 10 .军队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的证明
□ 11 .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的证明
□ 12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证明
□ 13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
□ 14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证明
□ 15 .执行过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原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的 证明
□ 16 .见义勇为的证明
□ 17 .本人为农民工,现请求办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
□ 18 .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 19 .本人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严重侵害未成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 或者代理人
□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妇女、老年人(70岁以上),因遭受家庭暴 力、虐待、遗弃等情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 21 .本人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以上)或者家庭有残疾人亲属(二级伤残 以上)且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 22 .本人因某种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二)案件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条件
□ 1.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 2.属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指定辩护或者属于刑 事辩护全覆盖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法律帮助
□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 7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 9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 10 .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 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 11 .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 12 .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 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 13 .因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 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 14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15 .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 成人身损害的
□ 16 .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 遭受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 17 .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公证事项
□ 18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事项
□ 19 .办理赠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标的金额高于10万的除 外)
□ 20 .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公证事项
□ 21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 22 .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
□ 23 .申请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 范围的
□ 24.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对象
四、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还需填写以下文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和 《送达回执》。
五、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 已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
(二) 已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 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四)本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现,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