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22-012800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行政,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医疗保障局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医疗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县医疗保障局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
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县医疗保障局各中心、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
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障局各中心、股室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
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
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
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
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
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障局各中心、股室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
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股
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整改;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九条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
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
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
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
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