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39-x/2025112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太平镇 |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全镇畜禽养殖场(户),您好!
为深刻汲取农业畜禽养殖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降低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就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你场迅速展开排查工作,及时将存在隐患的地方整改完善。
一、用电用火安全
1.对畜禽养殖规模企业电路电线、沼气池、饲料(干草)库房、育雏室、高温高压、危险化学品、锅炉房等火灾隐患区域开展排查;
2.沼气池、饲草料库房、危险化学品储存间等区域要张贴悬挂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识。
二、粪污处理安全
1.粪污处理设施必须张贴安全生产规范;
2.必须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粪污收集池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出料口必须安装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4.粪污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对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采取相应措施。
三、畜牧机械安全
1.养殖场的饲料粉碎机、切割机、自动料塔、青贮打捆机、干湿分离机、翻耙机、智能化设备等畜牧生产机械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专人操作维护;
2.必须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对农机驾驶操作开展培训。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
1.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健全养殖档案,必须实施强制免疫;
2.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3.必须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不得有销售、贩卖、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情况发生。
五、其他安全生产
1.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分类保存,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建立台账;
2.建有锅炉房的养殖场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专业人员必须按照设施设备操作要求作业;
3.必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严格防控。
施甸县太平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4日
本文转自滇缅公路 惠通太平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