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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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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9-x-/2020-1211030 发布机构 施甸县太平镇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发布日期 2020-12-11
文号 浏览量 12
主题词 减灾救济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3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最高额度为我县上一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50%。超过审批额度的临时救助事项,各乡(镇)要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申请家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一般程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救助资金。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办理时限、地点

1.办理时限:20天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

   2.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

七、联系方式

施甸县民政局:0875-8121250,0875-8127213;太平镇:0875—88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