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9-x-/2020-121102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太平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文号 | 浏览量 | 8 |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目前,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38元/人·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0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目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云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还应提供其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收入证明。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由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也可本人委托村委会或他人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供养资金→长期公示。
六、办理时限、地点
1.办理时限:41天
2.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联系方式
太平镇:0875—88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