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7-9-02_Z/2017-0227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文号 | 浏览量 | 9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统计局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纪委及县委、县纪委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局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统计局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局长是本部门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长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及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执行 “三重一大”制度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重大决策包括:
(一)本部门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提出的贯彻意见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二)本部门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制度;
(三)制订本部门全局性的重大部署,中、长期工作目标、任务及规划;
(四)涉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本部门新闻宣传、对外宣传、理论教育和文化建设等重大活动方案;
(六)本部门涉及目标管理和考核的相关事宜;
(七)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反映较多、矛盾较突出的事项,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部门所属科室(含归口管理单位)职能、人员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部门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由局行政班子研究决定本部门干部职工的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申报;
(二)县委、县政府指令性项目;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 涉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掌握使用;项目的安排、资金支出,报局长批准;重大项目的安排和资金使用,报局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 预算内资金安排、机关公务经费的使用由支部书记初核,属实后经局长签字报销。
(三)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上实行书面报告制度,由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支部书记初核属实后,报局长审批签字后列支。除相关财务制度外,每张支出票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初核人、签批人。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确定:议题原则上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报局长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决策;
(六)决策实施:局务会作出决定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局务会前,由局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电话)提前报请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员参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局长必须到会,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议题涉及相关人员列席局务会。列席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局务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局长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并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局务会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要送达纪工委(监察分局)。
第十七条:局务会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务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局务会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经局务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本制度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局务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四)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