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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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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7-9-30/2016-1102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统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6-11-02
文号 浏览量 92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统计局党支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充分保障和落实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1、中心工作;

2、思想政治建设;

3、组织建设;

4、作风建设;

5、制度建设;

6、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其他事项。

二、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三、党务政务公开形式。采取内外两种形式。对外公开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网络、短信等载体进行公开;对内公开采取召开党员会、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会等形式。

四、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五、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统计局党支部党务政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认真落实好党务公开工作。

二、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和符合实际;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三、党务政务公开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常规性工作定期督查,对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及时督查,对重大事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要随时督查。

四、督查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及时向相关责任科室通报反馈。

 

统计局党支部党务政务公开经常性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础部、本支部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党总支、支部要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同安排同部署。

三、党总支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务政务公开专题会议,对上季度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公开工作的重点内容等事宜。

四、党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进行公开,同时按照“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扩大和丰富公开内容,增加党务政务工作的透明度。

五、加强决策过程的公开,对预公开过程中群众反响大、意见不集中的决策方案,及时向学校党委如实汇报 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修改和完善,直至满意为止。

六、对党员群众个人提出的符合公开内容的事宜,应当予以满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

七、党务政务公开的形式应根据“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和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全体教职工公开的,可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电视子邮件和公开电话等形式进行公开。

八、公开时限应与公开时间和内容相适应,增强实效性。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公开内容,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九、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全面反映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

 

统计局党支部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的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局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档案局党支部党政联席会有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且不做解释或说明的;

(三)应进行公开但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公开程序,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不认真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统计局党支部党务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党务、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经统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统计局。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股、站、室及二级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党务、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股室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务、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党务、政务公开的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党务、政务公开的宣传。

(三)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党务、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党务、政务公开的形式。党务、政务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党务、政务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五)党务、政务公开的实效。认真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党务、政务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党务、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第七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完整、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党务、政务公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党务、政务公开考核组,负责对本系统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局对综合位次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凡在党务、政务公开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格次,并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统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誡勉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评先、评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局党支部党务政务公开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登记。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各单位都要设立群众意见登记薄、领导接访登记簿、各种会务记录簿、跟踪督查记录等,形成工作记录材料,重要事情及时通报。

二、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将政务公开的各种制度汇编成《政务公开管理手册》,作为政务公开管理的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三、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办事指南和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各单位办公室进行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统计局党支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4.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科室报至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党支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施甸县统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改进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

第四条 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单位的职能、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南宁市教育局网页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单位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国家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四条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五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本单位行政办公室。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单位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向信息公开查询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