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0-120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10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施甸县林业和草原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以下简称 《条例》)和《施甸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 007 号
联系电话:0875-8121034
传真号码:0875-8121034
邮箱:ynbssdxlyj@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机构设置。
2.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建设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idian.gov.cn)“部门公开目录” 公开施甸县林业和草原信息。
2.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查阅。
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007 号;
开放时间:8:0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8121034
4.其他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林业和草原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林业和草原信息。本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 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受渠道
申请人填写《施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 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 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到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施 甸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 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 007 号;邮政编码:678200。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5-8121034。
4.网页申请。请登录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 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答复时限
1.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 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 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 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 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 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 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本机关收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 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 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 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 料;5 人以上(含 5 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 1 至 5 名代表提交申 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 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 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 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 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 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本机关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 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 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 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 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 告知获取的途径。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 费的具体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 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 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 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 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