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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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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9934-1-/2020-1229006 发布机构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0-12-29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正确、有效进行,强化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根据《条例》、《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和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应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追究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的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本行政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对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准确公开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本行政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不按职责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而不答复公开的;

(三)对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作区分处理,并拒绝答复应当公开的;

(五)对行政机关确认不得不公开,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后没有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如有省、市、县追究办法规定的情形,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之相矛盾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施甸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