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9934-1-/2020-1229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文号 | 浏览量 | 2 |
施甸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施甸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机关是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 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股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
(二)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强制事项;4.行政备案事项;5.行政裁决事项;6.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六)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本部门应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本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四) 本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本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施甸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