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13_A/2017-113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101 |
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的意见》(中综办〔2016〕1号)和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的意见》(云综治办〔2016〕1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保山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以下简称“以奖代补”)工作,确保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进行“以奖代补”工作措施落到实处,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做好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施甸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和国家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总体要求,依法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工作。我县2016年通过在由旺镇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工作,使由旺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各项制度机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患者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积极配合治疗,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肇事肇祸率明显下降,多部门救治救助工作的社会协同能力有较大的提高,为此项工作的推广探索积累了经验,从2017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奖代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工作。
二、工作措施
卫计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残联等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工作报告,开展定期筛查和随访,定期对已诊断在册患者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将风险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交换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卫计部门交换的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门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建档立卡,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患者姓名、住址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扩散。在此基础上,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和公安、民政等部门,对辖区内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信息进行系统梳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落实患者监护人。
(一)确定奖补对象,规范工作程序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的重要意义,要摸清本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并建立台账,对已诊断在册患者依法明确监护人(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将患者监护人(单位或社会组织)确定为奖补对象,由乡(镇、村委会)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公安机关牵头落实患者在奖补年度内有无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及认定工作;卫计部门负责落实患者监护人是否按时领取药品、患者服药记录、是否积极配合乡村医生做好随访管理及体检等工作等进行认定;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网格员的职能作用,督促并掌握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帮助监护人恢复社会功能,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等工作的认可,通过各相关部门认定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以奖代补”资金。监护奖补金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审核,乡镇综治办召集公安、民政、卫计和残联等部门考核认定后,由乡镇统一发放。
(二)制定奖补标准,保障经费补助
我县监护人奖励标准为:服药患者每例800元/年,不服药患者每例500元/年。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发放奖补资金;考核得分在80-89分(含80分)的,发放奖补资金80%;考核得分在70-79分(含70分)的,发放奖补资金50%;考核得分在69分(含69分)以下的或因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患者肇事肇祸的,不予以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乡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乡两级财政根据县卫计部门每年11月份提供的“奖补对象”进行预算,年底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核拨到乡镇统一发放,结余资金财政统一收回。
(三)明确监护责任,确保管护到位
一是以各(乡)镇综合管理小组为基础,形成综治专干、社区民警、民政助理员、残联专干和乡村两级精防人员、网格员、村干部、村民小组长9人协同监护人管理患者的模式,规范并落实监护人监护责任,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保护权益,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进行康复训练。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按时开展随访管理服务,及时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指导患者服药并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培训。责任民警及村(居)委干部与监护人加强对患者进行有效管理,一旦患者有倾向,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严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二是监护人职责。要及时到村卫生室或精神专科医院领取免费药品并保管好药品,确保患者按医嘱按时按量服药并做好记录;要每日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情况,引导患者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患者到社区康复机构参加康复活动;要照料、看管患者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患者,防止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等情形发生;监护人要积极配合社区医生或乡村医生做好随访管理等工作;患者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要立即报告社区医生或乡村医生,社区医生或乡村医生要将病情评估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并做好记录;对存在严重造肇事肇祸、失踪或下落不明、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监护人要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建议,履行入、出院等相关手续责任;
三是部门职责。综治部门要将以奖代补政策可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建立完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发挥村民小组(网格员)的职能作用,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帮助监护人恢复社会功能。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组织开展定期筛查、诊断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患者的随访管理服务和对监护人培训教育。公安部门要把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及时处置。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要协助当地政府、村委会依法采取措施实施送其住院治疗;民政部门要负责核实困难家庭情况,推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并做好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减轻患者监护人家庭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将实施“以奖代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县残联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和救助;各乡(镇)负责组织村(社区)、组(居)和派出所、民政、卫计等部门对辖区内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信息进行系统梳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监护人以奖代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协同、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2017年全县全面事实以奖代补政策;各乡镇要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逐一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监护的要指定监护人,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管理责任书》。
(二)各级综治组织要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患者监护责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监护不到位,导致发生已登记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其部门的责任。
(三)对营私舞弊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奖补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四)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监护人虐待、遗弃患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法发[2016]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严厉惩处。
(五)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示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