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388405-1-13_A/2017-052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5-25 |
文号 | 施卫计发〔2017〕 56 号 | 浏览量 | 10 |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认真做好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全县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准入的管理,根据《保山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做好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保卫发〔2011〕25号)要求,结合《保山市卫生局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和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意见》(保卫发〔2004〕80号),认真做好对已获准和新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合格证书》)的证件核发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和审批权限
(一)负责辖区内(县级发证)已获准和新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证件换发工作。
(二)审批助产、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3项。
二、申请《许可证》基本条件、应提交的材料、现场审查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获准开展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有关业务的;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配备情况(新申请提交);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5、保山市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登记表;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制度、职责、规程(新申请提交);
7、委托申请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现场审查表;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提交)。
(三)现场审查工作
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选派至少2名卫生监督员开展现场审查工作,认真做好《施甸县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登记现场审查表》的填写,明确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审批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人员的年龄要求一般为: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60岁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3、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4、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5、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原则上应由妇产科或外科(外科只负责结扎)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负责手术全过程;
6、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助产士或妇产科医士、护士以上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二)申请《合格证书》提交材料
1、保山市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发证申报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终止妊娠、助产、结扎手术的,应提供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新申请提交);
6、彩色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1张;
7、交回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换证提交)。
四、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7年6月2日。地点: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三楼会议室。
五、申请《许可证》、《合格证书》时间安排
《许可证》、《合格证书》换发工作由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统一负责受理,各医疗机构时间安排:木老元:6月5日上午,何元:6月5日下午,仁和:6月6日,万兴:6月7日上午,旧城:6月7日下午,老麦:6 月8日,由旺:6月9日,酒房:6月12日,水长:6月13日上午,摆榔:6月13日下午,甸阳:6月14日,姚关:6月15日,太平:6月16日,民营医疗机构:6月19-20日。各医疗机构务必在安排时间内将材料报送县政务局卫计局窗口(联系人:段灵芝,联系电话:0875—8121883)。
六、工作要求
(一)2017年5月25日前报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培训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回执报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邮箱:sdwjxkk@163.com。
(二)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核发各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合格证书》工作。
(三)对正常换发《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在进行理论考试,对各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新申请《合格证书》的人员,必须进行理论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核发母婴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合格证书》条件之一。
(四)全县核发《许可证》和《合格证书》工作务必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核发工作结束后,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切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未办理《许可证》和《合格证书》或《许可证》和《合格证书》已过期仍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县卫生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