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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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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388405-1-13_A/2016-1028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0-28
文号 施卫计发〔2016〕113号 浏览量 17
主题词 卫生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施甸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施甸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2015年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2015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落实,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承担本辖区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资料的采集、填报、录入、核实、分析、评价、反馈、汇总和上报;按照填报要求完成各类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卡的填报;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审查工作;抓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对系统质控分中心下发的问题数据和系统监控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正和反馈,消除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等问题;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六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作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员,负责相关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和报告。审核人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所辖工作范围卫生监督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八条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2015年版)》规定的报告卡及其他由国家卫计委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也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自建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的省份应当遵循相应国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标准规范和交换机制,与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进行交换完成信息报告工作。

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本机构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报告规则及时限按《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2015年版)》执行。其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现已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应当及时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国家卫计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涉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保管。卫生监督数据要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系统管理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报告系统,及时做好用户权限的维护管理。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建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加强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成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领导小组,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保持信息报告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应当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保持信息报告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确保信息报告质量。

施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