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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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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0-3-/2022-0920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2-09-20
文号 浏览量 138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

 

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现将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信息以公示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段从坤

执法区域:施甸县

执法类别:农业

办公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008

监督电话0875-8123579

邮编:678200

二、执法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行政处罚法》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统一行使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3.依法对辖区内各类农业行政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农业农村法律规范违法行为;

5.依法对辖区内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农资纠纷的受理和调解、农资打假和行政调解等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跨部门的案件、承办上级指办交办督办的案件和有关执法机关转办协办案件;

8.负责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互联网+执法、执法信息化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工作;

9.督促指导农业技术推广,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施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子、农药、化肥、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耕地及宅基地等领域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立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七个工作日;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证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且主体符合;(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本农业行政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听证会报告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60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罚款总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甸县农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施甸县农业农村

2022919

 

 

 

施甸县农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件【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