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5-8-07_G/2018-0612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交通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文号 | 浏览量 | 147 |
施甸县交通运输局 施甸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施甸县开通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路线及票价方案的听证报告
各位听证代表: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18年5月29日下午,由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施甸县交通运输局三楼会议室组织你们召开了施甸县开通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路线及票价听证会。经报请施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听证结果向你们报告如下:
一、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27名,实到27人,其中:消费者7名,占25.92%,经营者9名,占33.3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占7.42%,政府部门9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运管局、县住建局、县文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1名),占33.33%。设旁听人2名,听证人4名,听证监察人2名。同时,还邀请了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等部门的领导列席参加了会议。
听证会由施甸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杨和军主持,县交通运输局张妮、尹圆通和刘良辉三位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赵佼陈述了《施甸县开通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路线及票价方案》,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杨永庆介绍了《施甸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单车营运成本测算报告》。你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施甸县开通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路线及票价方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提交《施甸县开通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路线及票价听证会听证意见建议表》34份(包含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赵佼结合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做了陈述。听证监察人代表县法制办负责人杨应雄对听证过程作了说明和定论,认为本次听证会依据充分、目的正当、程序合法,听证结果合法有效。
二、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建议
根据你们的发言和提交的听证意见,现将听证意见建议整理归纳如下:
(一)对《施甸县开通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路线及票价方案》的意见建议
1.赞同方案相关内容的共23人,占发表意见人数的27人的85.18%。其中,建议完善公交基础设施,设立站牌、站点的共8人,占发表意见人数的27人的29.62%;建议给予老人、学生具体的优惠政策,可考虑降低票价的共6人,占发表意见人数的27人的22.22%;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公交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的共3人,占发表意见人数的27人的11.11%;建议降低票价的共有2人,占发表意见人数的27人的7.41%。
2.对方案没有明确表态的共4人,占发表意见人数的14.81%。建议:(1)2011年6月保交集团施甸分公司与施七线驾驶员已签订入股开通公交车的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作废;(2)考虑施七线驾驶员的生计问题,县政府要对施七线100辆微型车进行收购或给予补偿,高价倒买倒卖经营线路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承担。
(二)对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1.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调整末班车的时间;
2.下一步将公交开通至各乡镇,完善我县公交网络;
3.加强宣传,做好开通公交的服务工作。
三、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
你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好,我们将充分采纳,并根据你们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我局对《施甸县开通县城至七0七城乡公交路线及票价方案》作进一步的完善,并报经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执行。你们提出的要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调整末班车的时间、下一步应将公交开通至各乡镇完善我县公交网络等意见,我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详细的调查了解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报县人民政府研定。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
1.对于完善公交基础设施,设立站牌、站点的建议,县政府已将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大交通格局规划当中,目前我县城市建设正在进行中,公交站牌、站点的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县住建部门也正在对站牌、站点进行建设;
2.对于给予老人、学生具体的优惠政策,可考虑降低票价的建议,我局将积极与保山市周边县区联系,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后,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出具体的优惠政策,上报县人民政府研定;
3.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公交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的建议,我局将督促施甸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公交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4.对于降低票价的建议,我局根据试运营一段时间后,将结合运营实际提出措施报县人民政府研定。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
1.对于2011年6月保交集团施甸分公司与施七线驾驶员已签订入股开通公交车的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作废的建议。
经调查,2011年6月份,保交集团施甸分公司与施七线驾驶员协商一起发展公交,并签订了发展公交相关协议。同年8月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实行公车公营,不得出租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经营”。省、市政府对施甸公交发展工作进行督查时,县人民政府也将施七线100辆车按“3改1”入股方式开通施七线公交车的计划报告了省、市督查组,省、市督查组经过研究作出答复: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施甸公交运营实行公车公营。另外,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交通的运营许可,属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2011年6月保交集团施甸分公司与施七线驾驶员签订的协议,属于运输企业与内部员工签订的协议,因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作废”的建议不予采纳。
2.对于“考虑施七线驾驶员的生计问题”,“ 县政府要对施七线100辆微型车进行收购或给予补偿”,“高价倒买倒卖经营线路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议。
经调查,施七线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经营权并没有被取消,仍在许可时限有效期,施七线农村短途客运经营行为属合法有效。希望经营者搞好自己的经营行为,解决好自己的生计问题。部分听证代表提出县政府要对施七线100辆微型车进行收购或给予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对提出的“县政府要对施七线100辆微型车进行收购或给予补偿”建议,不予采纳。
关于部分听证代表提出的“高价倒买倒卖经营线路造成的损失”问题,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班线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收缴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有关客运经营证件,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倒买倒卖经营线路属于违法行为,若确实存在倒买倒卖经营线路的行为,你们可以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举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违法行为人的损失由政府承担,予法无据。因此,对提出的“高价倒买倒卖经营线路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感谢各位听证代表对施甸县公交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关心,你们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如实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希望各位听证代表继续做好公交事业发展的宣传工作,为施甸经济发展出策出力。
本报告所涉及内容仅限于本次听证会使用。
特此报告!
施甸县交通运输局 施甸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