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19-1226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1-28 |
文号 | 浏览量 | 4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施甸县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施甸县政务门户网站(www.jsj.shidian.gov.cn)“政务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路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8121325
传真号码:0875-8121325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www.shidian.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idian.gov.cn)“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及档案室查阅。
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路
开放时间:8:0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8121325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申请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线申请的,应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并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问文号等。
(二)申请方式
本局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电子邮箱sdxjsj8121325@163.com。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政编码:678200,收件人: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路;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875-8121325。
3、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务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务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