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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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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2019-0314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9-03-14
文号 浏览量 150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的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

 

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城建设秩序,加快旅游城市建设步伐,依法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施甸县县城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域界定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大沟以上林地脚,西至西大沟,南至英村、松林脚、永平村、白龙水一线,北至欧姆龙河的规划区域。涉及甸阳镇街道社区、文武社区、张家村社区、团树社区、大竹篷社区、沙坝社区、乌邑社区和仁和镇瓦房村、热水塘村等区域

二、建房区域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中心城市规划布局和项目建设实际,将规划区域建房管控空间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两种类区。

(一)禁止建设区区域界定:主要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已明晰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文物古迹保护、河道绿带水源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建设的区域,具体区域划分为:

1.根据《施甸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晰的市政道路路网体系规划、历史文物保护、景观河堤治理(其中:包括施甸河县城至由旺华兴两侧沿河堤退让30米绿化带为禁止建设区域)和城市公园、广场、绿化水体用地。

2.近期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区域:

1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老一中片区:东至施甸河,西至善洲大道,南至甸阳镇苏家村道路,北至文化路三岔河片区:东至施甸河,西至善洲大道,南至太平路,北至施七公路与善洲大道交叉路口。

2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张家社区山脚村片区:东至寺墙头,西至金甸湖岸,南至老马水库,北至东山湖一号大竹蓬片区:东至西大沟,西至人民小学路,南至新建县医院主干道,北至欧姆龙河沙坝脚社区西敦子片区:东至西河边界,西至县城安置点界,南至白龙水安置点界,北至温泉契丹古镇界瓦房社区河湾子片区:东至施甸大河,西至瓦房村田坝,南至善洲大道,北至西平街西平河河埂。

3县城新开发建设项目区域:温泉契丹古镇、中春-甸河湾、中宏-阳光城、东山湖1号、契丹文化城(西边徐家楼顶片区)、民族风情园(大楼中学片区)等开发项目区域

4)县委县政府计划近年推进项目建设或规划控制区域:甸阳镇西敦子、大楼子、杨赵村、施甸河东老城区住建局和水务局片区、施七公路沿线透景透绿管控区域、坝区基本农田及田园风光管控区域。

5)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布局区域:县人民医院迁建区域、县第三人民中学、县城第二人民小学、第二幼儿园建设区域、东山城镇上山片区、城南城北农贸市场、南部客运站、青牛白马广场、兰溪公园、惠民公园、水墨印象公园、永荷塘等建设的区域。

6)甸阳镇易地扶贫安置点建设区域:涉及白龙水安置点和大竹篷安置点建设区域。

7)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区域:规划的城市停车场、防震减灾、公厕、休闲景观节点、消防站等公共服务配套规划建设的区域。

(二)限制建设区域界定: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禁止建设区外尚未明晰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保留提升的村庄建设区域或有一定规划基础无需开发建设的区域。

三、规划区内房屋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行政许可程序

(一)相关要求

1.凡是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于违章建筑,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建筑材料和其他设施等处罚措施予以制止,并按法律程序追究其当事人相关违法责任。

2.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国土部门将不再审批新的农村宅基地,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次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相关要求执行办理。

3.划定为禁止建设的区域,除根据规划通过国有土地公开招拍挂依法获得用地手续或由政府划拨方式依法获得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住建部门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要求依法建设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建盖房屋和其它构筑物(包括拆除重建、加层加顶、挑檐加墙、临时建筑),未经规划许可正在建设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特别是由县国土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及各乡镇已下达停工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允许再进行房屋建盖

4.在限制建设区域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因特殊原因在证载范围内确实需要新建房屋、拆除重建、加层加顶、修缮加固和改造提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住建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住建部门严格按照风格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依法办理;对不符合规划但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一律停止办理一切许可手续。在征收范围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征收。

5.在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因规划建设需要造成不符合城市规划无法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后,住建、国土、民政等部门给予支持配合,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房购置等政策对应农户相应条件给予合理安置。

(二)符合中心城市规划的房屋建设办理程序

1.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办理程序为: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县住建局查看建房区域是否符合规划→符合规划的向所辖乡镇村委会和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将申请材料和施工图纸上报县住建局最后由县住建局审定后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房。

2.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办理程序为: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含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县住建局查看建房区域是否符合规划→符合规划的向所辖乡镇村委会和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将申请材料和施工图纸上报县住建局规划建设股→最后由县住建局审定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建房。

四、其他事项

(一)在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尚未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自带相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局核对已批建设用地地理位置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根据划定的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认真梳理已批用地情况,符合规划的依法完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统一报送至县城建设项目指挥部,县城建设项目指挥部统一协调相关征收事宜。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规划可以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行到住建局审核所属区域,依法办理建房许可手续(两证一书)后,方可进行建设;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未办理建房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手续的房屋一律划定为违章建筑,由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处置,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在各乡镇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已编制完成的相关规划严格把关。乡镇负责初步审核材料后,符合规划的统一报县住建局,国有土地上建房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上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的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乡镇国土、村规办认真核实村庄规划和相关规划,符合规划和风格控制要求的,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自行停止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接到停建和拆除通知后,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一切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县住建局:08758125774;县国土资源局:0875812139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中心城区规划空间管制范围图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53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