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30/2018-0724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文号 | 浏览量 | 1917 |
施政发〔2016〕 号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施甸县城绿线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省驻施单位和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城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共印89份)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施甸县县城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城园林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全面提高县城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县城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乡(镇)及县城绿线的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县城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将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纳入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之中。
批准的县城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县城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外,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施甸县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工程建设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经审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县城规划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方案和无证施工行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对绿化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未经验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和备案。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县城绿线应由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经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的县城绿线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在县城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下列区域界定为县城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施甸河、白龙河、公路两侧、县城出入口等县城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区内的风景名胜区、重点公园、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二条 县城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明确县城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界定县城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界定为县城绿线内的绿化规划用地,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颁发绿化规划用地管理证,并负责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在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县城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县城绿线内绿地,损坏绿化设施,砍伐或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县城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县城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县城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配套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在县城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行政区域集镇规划区内的绿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