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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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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10_A/2016-1121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1-21
文号 浏览量 8
主题词 建设规划
征收棚户区改造一中片区房产的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棚户区改造一中片区房产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施甸县“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施甸县城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一中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涉及的房产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老一中片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关房产及地上构筑物、附着物、附属物。具体四至范围东至施甸河,南至进甸阳镇苏家村路,西至甸阳西路,北至施甸河以西向文化路延伸30米处。

二、房产征收主体:施甸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

三、房产征收实施时间与签约期限

(一)房产征收实施时间:自房产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签约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1025日。

四、房产被征收后,土地及房屋使用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收回。

五、关于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详见附件征收补偿方案。

六、房产征收监督部门:施甸县纪委监察局,投诉及举报电话:3030139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产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产征收部门报请施甸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

    四期)保山市施甸县老城区一中片区项目房产征收补偿

    方案(一中片区)子方案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920

 

 

 

 

 

 

 

 

 

 

  附件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一中片区)补偿子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确保棚改片区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一中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施甸县老城区一中片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有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 人:施甸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

    (三)实施单位:甸阳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范围内的产权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范围

    老城区一中片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关房屋、土地及地面构筑物、附着物。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内容及方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征收奖励性补助;室内装修装饰、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家费用、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购房补助、水电设施补助及一次性签约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  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  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

第九条  征收、签约、腾房期限

    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至20161025日。

腾房期限:货币安置户腾房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至2017131日前;实物安置户腾房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至2017331日前;货币和实物双向选择户腾房时间靠实物安置户的腾房时间。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房批准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

4.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祖业房产所有权人,经社区、乡镇和国土、住建部门、县棚改指挥部认定的。

5.其它情形应予认定的。

(二)计户认定

以《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许可文件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因农转城分户的、以及2015326日施甸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实施施甸一中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通告》之后分户的不予计户。

(三)家庭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认定,按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前 6个月内,当地户籍管理中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对象,包括正在服兵役、就学、服刑的人员;房屋征收期限未结束前,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生儿女的,落户后给予增加人口认定。挂靠人口不予认定。遗漏人口依照公安机关恢复人口认定后的事实进行人口认定。

(四)面积认定

    在权属认定的基础上,所有涉及拆迁的房屋面积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测绘并经审核认定后的房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违法建筑不予认定也不予补偿。

    (五)使用性质认定

    1.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为准。

2.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用途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征收国有土地时不给予土地征收奖励资金,其他补偿资金科目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分类进行补偿。即:国有有偿划拨和国有无偿划拨。国有有偿划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缴费证明予以认定后,按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参照国有土地评估补偿时不给予土地征收奖励资金,其他补偿科目不受影响。被征收人的土地性质属于无偿划拨且单独持证的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的土地属于集体户均未办理到个人名下的,在补偿过程中不予补偿土地征收费用及与土地相关的奖项。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照10万元/亩进行补偿。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祖业房产所有权人,经社区、乡镇和国土、住建部门、县棚改指挥部认定的祖遗地按照集体土地有证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征收集体土地无证部分按照证载以外的土地补偿。如被征收人的非证载院落、村庄道路、集体公共部分,水沟等所占集体土地按照每亩7.6万元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由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处。

 

第四章  补  偿

 

第十五条 补偿方式的选择

一中片区的被房屋土地采取货币和实物双向选择的安置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视本户家庭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可以单选货币或实物,也可以选择置换一部分。选择置换一部分的,置换的房屋按照置换比例进行置换,置换后对房源实行先签先选。被征收人在同等条件下同时选中同一套房屋的优先考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家庭。用来置换的房屋面积部分不再给予购房补,也不找补楼层差价,其他赔偿科目照常赔付。选择货币安置的若到安置区购房的按照市场定价供房。

第十六条  补偿时房屋的区位、用途认定

本次征收房屋有商铺和住房两种赔偿标准。在商铺赔偿过程中按照区位和实际发生经营行为进行赔偿划分,即一类区,区位沿县城主干道两边第一排门面房、施甸中学大门口至街口与主路对接的两侧第一排门面房,供销街、新街子;二类区商铺,辣椒巷、马蓝巷、老相馆、绿房子、三层楼、大街卷洞。以上类区的临街房屋若没有实际发生经营行为的也不能算作商铺补偿,只能按照住房进行补偿。商铺的认定均以被征收户临街第一幢房屋为界,若被征收人商铺延伸至本户院子或其他相连的房屋,延伸部分面积不能算作商铺,但可以按照类区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认定为住房赔偿的,不再分区位补偿。具体认定和赔付方法:

(一)房屋产权证直接表明整幢房屋为商用用途的,一楼临街的认定为商铺,按照商铺补偿;二楼及以上实际发生经营的房屋在赔偿过程中与同结构类型住房每平方米增加200元;上下楼停产停业损失一致。

(二)房屋产权证直接表明整幢房屋为商用用途的,一楼未临街的不予认定为商铺,整幢经营的房屋在补偿过程中与同结构类型住房相比每平方米增加200元,上下楼层停产停业损失一致。

(三房屋产权证未载明为商用,但一楼临街实际发生经营行为的房屋认定为商铺,补偿时按照类区进行补偿,一楼给与停产停业损失;二楼及以上的房屋认定为住房,按照住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与停产停业损失。若二楼及以上房屋产权证虽未直接表明,但实际经营并在2015326号前具备市场管理部门的许可证件、税务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经营资质的视为营业状态,按照营业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未见实际生产经营状态,也不能提供有效租赁证件的出租屋不予认定为停产停业补偿范围,按照住房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安置房源价格、结构和优惠措施

安置房源价格:一楼3000/㎡;二楼3100/㎡;三楼3200/㎡;四楼3100/㎡;五楼2700/㎡;六楼2600/㎡。

安置房源的面积大小:安置房源的面积分别为110平方米、111平方米、133平方米;户型结构:三室两厅两卫一厨房一储藏室。

    优惠措施:被征收人房屋在置换的过程中,按照与被征收人房产有直接继承或共有关系的人口计算,置换人均不足40㎡的按照各楼层价格优惠10%补足差价;超过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优惠5%购买。选择直接货币补偿后再进行购买的按照定价购买,不可以同时享受两种优惠措施。

第十八条  货币安置赔偿

一类区商铺:框架结构6900/㎡,砖混结构6700/㎡,砖木结构6500/㎡,土木结构6300/㎡;二类区商铺:框架结构6400/㎡,砖混结构6250/㎡,砖木结构6100/㎡,土木结构6000/㎡。一类区简易房是商铺的,赔偿时5900/㎡;二类区5600/㎡。

全住房、二楼及以上楼层框架结构2750/㎡,砖混结构2550/㎡,砖木结构2350/㎡,土木结构2250/㎡。

第十九条  实物安置赔偿折算比例

选择实物安置户,执行同一置换标准,在置换过程中相应扣除新房证载土地面积,无论之前证载土地是什么性质统一办理为国有。

(一)商铺置换比例:框架结构1:1.15,砖混结构为1:1.1,砖木结构为1:1.05,土木结构为1:1。置换原则上一类区置换一类区,二类区置换二类区。

(二)安置房置换比例: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16,砖木结构1:1.13,土木结构1:1

原置换房屋不够置换或多余的按照第十八条对应类型进行差价找补。选择直接货币补偿后再进行购买的按照第十八条所列价款购买。

第二十条  征收区域内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的补偿。

被征收人拥有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的,可直接到安置区进行置换,也可选择货币安置方式。选择置换的按照置换比例和置换安置补偿标准进行,选择置换的每户单独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5万元同时免去新房国有土地出让费用,可持有新房国有土地使用证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住房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同时每户单独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2万元。征收区的独栋房屋愿意置换的可以参照执行,不愿意置换的按照住房赔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2万元。以上没有单独持有宗地的被征收人补偿过程中与土地有关的奖项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简易房、简易棚、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补助及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过渡费

    1年的过渡期给予过渡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每户8/平方米·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搬家费

    被征收人的搬家费,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四条 特殊群体补助

    被征收户有残疾人(以持有《残疾证》为准)的,搬家费、过渡费各上浮20%。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补偿措施。

第二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人的房屋经认定为正在营业状态的,所营业商铺在一类区按照面积以50/㎡·月给予12个月的补助;二类区的按照面积以40/㎡·月给予12个月的补助。住房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分类区,按照40/㎡·月给与12个月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其他列入奖励范围的补助

    (一)水电及通讯设施补助费: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拆装补助费,一次性给予补助2360元。

    (二)土地征收奖励:按认定后的集体土地和国有无偿划拨土地证载面积以800/㎡给予奖励。实测面积大于土地证载面积,若大于部分无法出具国土部门原有的认定依据,大于部分不予奖励,按照证载面积计算奖励;实测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依据实测面积计算奖励。

    (三)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货币安置户按照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的征收奖励和400/㎡的购房补助。实物安置户按照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的征收奖励。

    (四)签约奖励条件和金额:被征收人单独持有符合独宗奖励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奖励15万元。本奖励资金以被拆迁户实际拥有合法宗地为据。一户拥有多宗地的,按一宗奖励,一宗多户的按照一宗奖励。夫妻、未成年子女、实际已经分户给儿女,儿女单独持证的父母不单独奖励。

第二十七条  兑付方式和时间节点要求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及时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的,以上所有赔偿资金、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将在20-30个工作日内兑付60%;剩余部分在被征收人履行完腾房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兑付完毕。若被征收人不能及时与征收方在20161025日前达成协议的,从20161026日至20161030日才签订补偿协议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所列奖励款项将被扣减40%。超过20161030日晚12时以后签订协议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所列奖励款项将被扣减100%

腾房时间节点要求,签约之后可以兑付60%,按时腾房的再兑付40%。货币安置腾房期限最迟为2017131日,早腾早兑付款项。实物安置最迟期限为2017331日,早腾早兑付款项。期满后还未腾房的将在剩余40%的奖励资金中按照每推迟一天扣减1000元,扣完为止。

 

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征收人的义务

(一)按有关规定公布、通告、公示有关事项。

    (二)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的义务

(一)应配合征收部门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搬迁等相关工作。协议签订后至房屋腾空验收前,被征收人对房屋负有管护责任,不得拆除门、窗等一切配套设施。

    (二)自行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并销户。被征收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三)在房屋、土地征收决定通告前被征收人涉及产权变更但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已经接受奖励资金并且在收到补偿款的60%后,须按照要求搬迁腾空完毕并将房屋交付征收人。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房屋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土地征收决定通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施甸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