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30/2016-040106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住建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增强住建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强力推进依法行政,明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各股、室、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局各股、室、站、所、队,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制定的与住建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向社会公开;
(二)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用于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有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建筑施工企业资格审查和管理规定;
3、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6、施工监理、分包等合同的备案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规定;
7、建筑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8、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墙体材料改革的管理规定;
9、物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达标考评的规定;
11、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廉租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13、房改基金、住宅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14、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民防通讯网络及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规定;
15、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管理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16、地震抗震与救灾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办法;
17、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18、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燃气工程专项验收的规定;
19、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备案管理和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2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1、其它属于住建局职能范围的管理规定。
(三)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有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股、室、站、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定职责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及其办理结果以规定方式公开。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各股、室、站、所设置和调整、法定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办事事项、内容、依据、结果及行为规范、工作规程、监督措施、服务承诺和办事指南;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标投标情况;
(四)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五)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六)行政审批项目;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八)向社会承诺为公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务应当在住建局范围内公开:
(一)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
(二)专项基金使用及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四)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股、室、站、所履行法定职责所形成的文件和档案,应当依照或者按照本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移交档案室,供公众查询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查询、复制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事项的信息资料时,各股、室、站、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供协助。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局政务公开栏和施甸县政府网站的住建局网页上予以公告,必要时重要文件在县政府办公大楼公告牌发布。
(二)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根据其性质及涉及面,采用新闻媒体、信息网、公告牌或通知等有效方式让各股、室、站、所和个人及时知悉。
(三)本局在制定涉及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草案的主要内容,充分征求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开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股、室、站、所应当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
第九条 组织实施:
(一)住建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各股、室、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实行监督检查。
(三)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服务对象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
(四)向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纪委的挂钩领导报告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五)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人大、政协纪工委监察分局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各股、室、站、所违反本制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住建局或者县监察部门投诉。住住建局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县监察部门接到投诉的,按其部门规定执行。
(二)各股、室、站、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2、政务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的政务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4、本局政务公开的载体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5、不按规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6、对于监督检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7、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8、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各股、室、站、所违反本制度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按有关程序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