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2-0329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告知试行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规定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本局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我局进驻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及局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办事人员办理的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已掌握的有关事实,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有关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条 针对当事人所申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或者向办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并且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我局窗口办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有关程序。
第四条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发现问题,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所有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接待办事人时态度冷淡的;
(二)对办事人申办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法定文件、证件的;
(三)对办事人申办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六)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没有依法一次性全部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向社会公开。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