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04-x-/2022-0329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文号 | 浏览量 | 12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各科室咨询、办理相关事项等,各科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制度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科室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能够缩短时间、提前办理、当场办理的,应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结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四条 各科室应当编制本科室《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五条 各科室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处理行政事项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方便群众的原则,让服务对象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执行上级机关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工作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制定工作规划或方案,并向作出决策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条 经核实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于当天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科室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按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的时限办结。
第十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职,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十一条 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机关按期办结。
第十三条 各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县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一经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由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