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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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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04-x-30/2016-0401072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6-05-02
文号 浏览量 11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

施甸县住建局政务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我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不及时受理群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五)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违反《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年度政务信息公开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